1、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
2、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
3、總理 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
4、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
5、征求意見稿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此外,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網信辦組織開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開展的培訓考核從業人員從事新聞。
6、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第十一條互聯網。
7、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基礎分析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2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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